2005年4月26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坐堂问案
类别:民事类
  关键词 联营 借贷
    问:我公司若向法院起诉,能否要回那40万元?
  我公司与市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联营合同,规定我公司作为联营一方投资200万元,但不参与甲公司共同经营,也不承担风险责任,只是甲公司到第三年还给我公司本金及另40万元作为回报。可到了期限,甲公司只还给了我们本金,推说效益不好,另约定的40万元不给了。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若向法院起诉,能否要回那40万元?
  答:你公司无法主张那40万元我国的金融法规是禁止企业间的借贷行为的。
  你们签订的所谓联营协议实际上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是违反有关金融法规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11月下发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有关规定,你们签订的合同,应被确认为无效合同,除了那200万本金还给你公司没问题外,你们约定的40万元无论你公司取得与否,人民法院都应按规定收缴。另外,还要对借款方即甲公司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利息的罚款。至于你公司与甲公司约定的40万元回报应向你们哪一家公司收缴的问题,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可见,你公司是不可能通过诉讼要回那40万元的。